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十八到二十歲的投票權

2014/11/19

今天在看公視時,看到有些人要爭取十八到二十歲的投票權,基本上,我通常會說政治的輸贏是一時的,我就想一想為何會有這樣的差別。

我自己的觀察是說,基本上以我國的民法,七歲到二十歲是限制行為能力,這應該是代表簽的契約之類的東西,原則上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

我個人覺得,我國很多法律的規定是和年齡限制有關,像是滿十八歲應該要當兵,因為當兵如果逃兵有刑法,所以十八歲以上要負完全刑事責任。不過當兵早期我記得是判軍法,所以也可能不是這個原因。至於為什麼要訂十八歲,我猜是念完高中的年紀。

Anyway,如果投票的年齡限制二十歲是因為二十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修民法我覺得也不失為一個辦法。感覺起來,好像也不會出甚麼問題。至於為何要訂二十歲,這就比較難猜,該不會是五專畢業的年紀?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滿十八歲可以結婚,但是給兩年冷靜期,所以父母在二十歲以前要同意才能結婚,這或許也是一種講法。

其實年齡限制的東西到底是怎麼算就是很難去定義,先不講投票,以刑法來說為何是十八歲,一些年輕人搞不好國中畢業亂搞該被抓去關就該被抓去關,甚至國小畢業亂來要關要槍斃好像也不是不行。

總結來說,我的想法是就改民法把限制行為能力改成七到十八歲,目前感覺起來好像也沒想到會發生啥事。那就可以投票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