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食安檢查士

2014/10/12

這我之前有講過類似的情況,以前我朋友要租育成中心,那時候在裝潢,中間時程有 Delay,然後他問當時的研發長:你能不能保證說甚麼時候能好?

這兩人我都很尊敬,我都可以理解雙方的想法,但我說實話,如果我是那時的研發長,我也只能說:我會盡力運用資源,希望在 X 月 X 日完成,不然就照當初的合約看要怎麼罰。但相反的,我如果我是我朋友,我也會想說:難道你那麼簡單告訴我一個日期都不行嗎?

今天民眾如果問政府:請你告訴我甚麼東西能吃?這件事情講的容易,做得難。你說食藥署要查,請問需要多少人針對多少項目去查?當然,我要說其中一個辦法是要稅務單位去勾稽。但是稅務單位要如何能夠去把所有得交易電子化?甚至你硬要推人家就跟你講說資訊歧視,這其中要搭配得另一個可能是由政府要幫全國所有的食品業和往來單位建立進銷存管理系統。還要順便把所有沒有資訊能力得攤商都資訊化。更不要說如果食品大廠如果有跨國交易,你要能夠整合不同的資訊系統。

好吧,那不要資訊化好了,那基本上可能要用 account sales 的方式,看有多少家企業按規模派人去盯。這種工作你要花多少錢請人?那是政府的公務員還是委外?

其實我不是要幫政府卸責,而是要想一個積極有效的方法:

基本上,其實國內有類似的制度過去一直在運行,那就是會計和審計制度,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在財報發行的時候,就是要會計師簽核,而對於會計師,也有很高的獨立性要求,這就是一種方法。

因此,我覺得政府應該要要求食品從業人員仿照會計制度,每年要公布食安風險評估表。並且建立 食安稽核師證書,規定食品從業人員要聘請相關人員對於食物安全報表上簽字。如果要在嚴格一點,可以要求通通要通過 ISO 20002,如果覺得太花錢,也可以把它 CNS 化由國內的稽核人員檢查。如果可以做到,我覺得這會是全世界的一個創舉。

其實,光建立這個制度並不足夠,另外一個就是要訂定罰則,基本上,對於違反金融規定的法律,我國過去訂得很嚴格,反正動不動就是可以把人關到比殺人強姦關得還久。不過這法基本上也不好訂,舉例來說,到底基因改造食品你要怎麼管?類似的像是食品添加物,可能過去可以突然一個研究又翻盤,而不可以的一個研究又翻盤回來。講到對人體的危害,其實真的是你要證明有危害到你可以去辦商人謀殺,這通常很難。講到這點,就我個人的觀察,目前頂新搞到最後,可能又只能被辦詐欺。

不過講到詐欺,我不得不說反正台灣的法律都是先修了遇到再改,像是之前米粉米含量不到一個百分比不能叫米粉,反正到最後繞一繞都有解,然後又牽拖太陽餅也沒太陽,老婆餅沒老婆之類的。總之,我看到太陽餅一定知道沒太陽,但是我因為腸胃不好要吃米飯類比較不會脹氣,我看到米粉就是會覺得吃米粉比吃麵要好,但你告訴我米粉又不是米做的,那就很鳥。

最後再加上一個考量:稽核成本。如果稽核要有人,變成像現在會計的簽證制度,請問簽個字要多少錢?然後到最後又不了了之。這我有切身經驗,之前要搞資安,要求ㄧ些中小企業要符合ㄧ些資安規範,你到最後就會知道人家的抗議聲音會有多大。

總之,我覺得這次民氣可用大家抵制死一個頂新味全也是不錯,但是如果制度不能調整,或是搞一個沒法落實的制度,那頂新死只是讓大家消口氣,問題仍不能解決。不過讓這種知道有問題還做得廠商死,似乎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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