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隱私

20140820

今天開車在基隆路信義路交會的那個紅綠燈那邊停下,其實今天開車算安分,就是在看前面後綠燈發呆,然後旁邊有一個人要賣玉蘭花,我搖搖手,想不到另一邊有個人敲車窗,摳摳兩聲,要給我廣告,我揮揮手說不要,然後他又敲兩聲,我又說不要,然後就看到他怒目而視。

我要說的是,先前彈出式廣告發明人說很抱歉對大家造成困擾,雖然是在大馬路上,但是那是典型的侵犯我獨處的權力。

====== 分隔線

前天跑步時,遇到四個年長的女性就是在內跑道併排走路,其實我想要繞跑道內繞過去,想不到竟然因為天雨,有一個女性走道操場內把鞋脫了,讓我硬生生就要煞車,後來我就吼了一句:跑步不是你用來散步的。後來那幾個就開始吼我,說為什麼他就不能健身之類的。

之後他們四個就都並排走內道,佔據了兩個跑道,但因為我在跑步不想吵了,我就都繞過去

我要說的是,我在運動時的確頭腦會混亂,我要講的是不要併排佔跑道,但是講錯了一句,後來要找他們講清楚的時候他們已經走了。

其實這是我年紀大了,如果是我年輕的時候在跑速度,我其實會有反制的方法,就是併排走一定有縫隙,我就從中間鑽過去硬把兩邊的人撞飛就好 ...

後來有學生跟我說,現在的智慧型手機那麼發達,你不會被人拍了上網嗎?其實以如果是這種情況,我會說不會,因為等到對方想要拍的時候,我早就跑遠了,下一圈他如果要圍著我理論,通常我可以不鳥他之類的繼續跑。但我要講的是另外一件事。

最近網路上柯震東後悔的影片放出,很多人就說共匪不講人權之類的,我其實很想說的是,那些隨手看到了拍了影片上傳然後又分享的,其實也沒啥資格講甚麼重視人權。

這就和上次公車了十多個 fuck 的那個男的一樣,網路上群情激憤,人肉搜索,最後那個男的和公車司機道歉,但是也講了一句:你們那些在網路上罵的,也不會比我這樣好。

其實用手機拍周遭環境,嚴格說起來不違法,但有時候像是店家會不想被拍,要告知對方並取得同意是一種尊重,而這種自己拍一段影片上網要大家人肉的,或是網友看了就分享自己再罵人的,有時候就超過了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以前韓國有一個人他的狗在韓國捷運上大便,後來那個女的照片就被上網,還被叫狗屎女,沒管束好狗是不對,但有沒有必要上綱到這邊是一個問題。

總之,關掉 FB 對我來說雖然少了一些調劑,但是也降低了我無腦分享或按讚的可能性,而使用公開的部落格,代表對自己言論的負責

其實這篇講的行為,包括路上敲人車窗和拍公共場所的影片上傳 FB,基本上都合法,但是是一種尊重人的行為

最後有個小問題:請問拍死人的屍體照片,或是公布死者的資料算不算侵害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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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算,因為只有活人有隱私權,但是不可以隨便亂拍是基於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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