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2日 星期六

集會遊行法與違憲

基本上,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因此,如果你問說集會遊行法要管制集會遊行,會不會違反憲法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要是針對這條來講,當然是不能限制。 但是有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句話說,一個法律如果要限制集會遊行,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當然是合於憲法可以被制訂來限制集會遊行。

不然,今天一堆飆車族約好飆車,那警察管了也是違反集會結社自由。退一萬步講,就算不用集會遊行法來管,可以隨便有人在路上佔據馬路都不用管嗎?即便集會遊行法不管,這類侵害別人權益的行為當然就可以管。

當然,一定又會有人講說比例原則之類的,一個好的法令解釋者會跟你講說建議你怎麼做;一個爛的法令解釋者會跟你講說他覺得怎樣;一個惡意的法令解釋者會依照他的意思去解釋法令。

但對我來說,今天不管有沒有集會遊行法,一群人隨便要佔馬路就佔馬路,要限制其他人通行就限制其他人通行,這必然需要有某種管制手段,不然嚴重的損害其他人的權益。

 順帶一提,永久禁止某單位申請路權是否違憲?這點我想問的是:

永久吊銷一個人的駕照是否違憲?

當然,就我年輕的時候,我超喜歡去辯論的,然後就會有人說,那你去申請釋憲呀 ...

不過畢竟本部落格叫做蛇蛇的廢文,這篇就把他當碎碎念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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